法律Know How 系列:5分鐘了解部落客攝影採訪的法律問題
著作權是現在大家越來越重視的權利,對於部落客而言尤其如此,許多部落客都曾在創作過程中發生過採訪時因法律詮釋不同而生的不快,有許多人來電或來信詢問筆者,想瞭解如何在文章中合法的引用、引述,如何進行合法的採訪、攝影以及其他相關的著作輔助行為。本篇就來針對部落客的採訪攝影行為的適法性,寫一篇簡易的分析。
為什麼你該讀這篇文章?
其實,無論是店家或採訪者,往往都對於法律並不太清楚。筆者在答覆問題時,經常聽到來詢問的人說:那是我的店欸,我不想給他拍照不行嗎?或者說:這是公眾場合耶,我為甚麼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拍照?所以如果你有這兩個問題其中之一或類似的疑惑,看這篇文章就對了。
這篇文章所提到的事件,其實是筆者的一位作家好友,在採訪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基於保護當事人的前提,本文不提採訪者姓名以及受訪店家,但是非常感謝採訪者提供詳細資訊以供本文分析;此外,本文分析也會將常見的其他狀況一併提出討論。
背景描述
這個採訪者小A是自由作家,以身分及職業而言並非我們一般認知的新聞記者,但是小A需要為自己撰寫的店家介紹調查一些店家情況,並實際去消費、感受、取材、取景,甚至對店員進行訪問,如此才能提供最真實的情況,並撰寫作者親身經歷的消費經驗,這樣的創作才有足夠的現實感,是自由作家敬業的一種表現,這點小A一直堅持。
不可諱言的,小A出面採訪當然也是為了自己取景、攝影,以提供版面影像素材,這樣既可由作者角度取材,也不用取得別人著作的授權,可以最佳化圖文搭配,也能稍微省下一點成本。
發生了甚麼事?
很久很久以前…不是啦!事情發生在一間店裡,小A聽聞一間店評價不錯,打算將這間店列入推薦店面之一,親自到這間店體會,檢驗傳聞是否真實,在未揭露自己身分的前提下,小A訪問這間店並受到店員B親切的陪同,小A順利試用過商品,相當滿意也略作採購,當下覺得此店傳聞屬實,至此採訪成功,正式將此店列入介紹,需要照片輔助撰文介紹這間店。
為了拍照,小A向店員B簡單說明希望撰寫介紹,需拍照輔助,並問店員B是否同意,有無取景的限制?據小A表示,雖然當下沒有明說要拍怎樣的照片,也沒有提及要用在怎樣的著作中,但店員B欣然同意,且告知沒有限制,同意小A隨意拍攝;因此,小A放心大膽地拿相機對整間店拍攝全景。
問題來了,此時在店後收拾庫存的店員C出現在店裡,他立即要求小A停止拍照,並詢問小A的意圖,據說口氣比較嚴厲,這讓小A略感不快,但店員B正跟店員C說明,小A也順勢表明店員B已同意才進行拍照,仍舊沒有提及自己要寫商店推薦專書,當然也沒有提及自己的身分(作家)。
店員B向小A解釋店員C為店長,接著,店長C似乎沒有聽懂店員B及小A的說明,直接提議小A可上該店的FB打卡推薦,但小A目的不同,不打算拿手機打卡,仍以相機拍攝店面,店長C發現小A沒有配合,頗不耐煩的阻止小A拍照,並表示拿相機拍店面全景很怪,要求小A停止。
至此小A已經有點生氣,決定既然如此就不報導這間店了,因此詢問店長C是否需要刪除所有照片,店長C此時似乎才發現小A與他想像不同,再次詢問小A拍照目的,經小A解釋,店長C似乎瞬間回復正常,立刻親切的同意小A拍照,但小A已筋疲力盡,故僅隨手再拍幾張便即離開,並且決定不報導此店。
到底一般店家有沒有法律依據可阻止一般人拍照?
肖像權部份
以中華民國法律而言,店員B及店長C可以拒絕被拍照。
兩人可以拒絕被納入照片的法律依據是肖像權,屬於民法保障個人人格權的一環,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屬於個人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格不能隨意被人擅用。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至於肖像被擅用的情況,可以參考筆者前文:法律Know How系列:5分鐘了解肖像權。
契約約定管轄
當一個由某公司統包營運,並分租攤位或店面營業,類似百貨公司的方式,各店面租約明訂分租者的任何新聞及推廣活動由營運公司或指定之代理負責,各店面承租人無權獨立推廣或自行發布新聞時,店面承包人可能基於契約約定,無法允許任何理由的推廣、攝影、拍照或採訪,至少,在經過營運公司同意前,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或拍照;如果是連鎖營業的主題商店,可能也會有類似情況,也就是為了維護主題布景不受仿冒侵權或其他商業策略考量,可能也會在售權契約中禁止各店面獨立發布新聞或接受採訪。
智慧財產保護目的
越來越多的創意市集出現在市面上,個個創意工作者在承租的店面或攤位展出自己製作的創意商品,某些商品可能十分受歡迎卻容易仿作,因此他們並不特別歡迎採訪,甚至明言禁止特定商品的攝影,這是基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考量,雖然未必有法律依據,但是這個主張很多人應該都可以理解,除非業主已經做好保護,或者在商業策略上已經確定方向,不然,為了避免自己的心血結晶權利被侵害,這樣做也無可厚非。
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拍照、採訪?
法律有明文規定保護的,只有個人的肖像權,因此,除非是人有入鏡需要徵求當事人同意以外,其他的情況一般而言是於法無據的,當然,若是發生有契約規定不行,店面也明白張貼告示要求不得採訪、拍照,那麼一旦發生訴訟,也可能發生侵權責任,這個部分必須看實際情況而定。
但是,要推廣、介紹、採訪一般而言是對店家有益的事情,所以要做就不要偷偷做,明白地說清楚然後徵求店家同意為妥,更重要的是,以本文的例子,其實應該直接通知店長出面再徵得同意,當然,這個事件從第三者角度觀之,C是一個比較不進入狀況的人,而且對人可能比較不友善,因此要說服接受採訪可能會多費唇舌,而且還要有耐心等他腦袋轉過來,比較辛苦。不過,互相尊重是比較妥適的做法,建議各位還是耐心處理,確實徵得店內負責人的同意,如此才能愉快的採訪、效率的結案。
本文作者:陳向晞
聯絡信箱:rickchen2012@hotmail.com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擔任崔媽媽基金會租屋講師、WordPress架站百寶箱及黑秀網客座撰文作者
曾任新竹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